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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信息表 2022年
编稿时间: 2022-11-10 11:55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次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违法类型 处罚依据 违法事实 罚款金额(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备注
1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2〕001号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岳阳威尔机器有限公司已代扣投诉对象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但未依法为游国良等12名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至今累计欠缴自2011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本金954556.2元,产生滞纳金518420.5元,经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到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的违法事实成立。 1622745.54 2022年2月28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威尔机器有限公司 秦国良  
2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2〕002号 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岳阳“金茂·岳茂苑”2#地块项目,未对分包单位中泰劳务公司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未审核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表,未履行全额代发工资义务,拖欠李升秒等24名农民工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59.7万元工资,在限期改正时效内未改正 67000 2022年4月1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罗世威  
3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2〕003号 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岳阳“金茂·岳茂苑”2#地块项目主体劳务,劳务分包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限期改正时效内未改正 50000 2022年4月1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岳自龙  
4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2〕004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承接的中建嘉和城项目内墙保温工程劳务业务发包给慈利县振伟劳务服务部,因该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劳务公司工程款,导致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违法事实成立。经限期改正、行政处理,逾期未改正和履行处理决定。 18000 2022年10月13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博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罗昌  
5 岳人社监罚决字〔2022〕005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岳阳腾辉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拖欠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3个班组等20名农民工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人工工资20.4056万元,拖欠黎刚内外抹灰粉刷班组60名农民工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农民工工资约144.9165万元,经多次协调处理未果。 经限期改正、行政处理,逾期未改正和履行处理决定。 18000 2022年11月4日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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